判决:主播承担80%责任,赔偿132万余元销量大幅下滑 最终剩余库存价值160万余元 其后,郭某为张某直播带货,刚开始两个月每月销售额逾70万元。见产品如此畅销,双方士气高涨,郭某在微信中催促张某“加速生产啊老板”,张某也表示“抓紧生产”。 然而,接下来的情况双方都没有料到。当年双11期间,相关产品的直播销售额急剧下滑,最终定格在2.4万余元。张某遂催促郭某抓紧卖货,郭某则不承认货品是其所订制。 2022年8月,郭某的员工在张某出具的统计单上签名,并备注“库存已盘点无误”,该统计单上载明了库存产品的名称、数量以及金额等。因库存产品直播销售数量不佳,郭某也减少了对该产品的直播时间。后又经过一年的直播销售,截至张某起诉时,尚余库存商品价值160万余元。 法院:双方为合作关系,主播有销售责任 该案审理过程中,郭某辩称,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并未实际履行,其仅为代理销售,并非买方或委托加工方,其从未确认过产品款式和数量。催促生产虽然属实,但张某明知销售数量下滑仍盲目生产,责任在张某。而双方并未对直播场次、频率做过约定,好卖就多播,不好卖就少播,其也仍然在为张某直播带货,因此不应承担责任。 从双方实际销售金额、库存金额以及前期销量趋势看,张某为履行合同而备货采购的材料符合当时的销售预期。造成产品库存的原因系郭某一方销售不力所致,对此郭某应当承担对库存产品的销售责任。但张某采购原材料偏多也是造成库存的因素之一。 判决:主播承担80%责任,赔偿132万余元 据此,通州法院酌情确定郭某应承担80%的责任,一审判决双方的合作协议解除,由郭某赔偿张某132万余元,并由张某返还等值库存产品。一审判决后,郭某不服提起上诉,南通中院维持了原判。 “随着互联网及直播行业的发展,直播带货已成为一种重要销售模式,直播主播也成为众多商家追捧的对象,但商家与主播之间也因合作模式约定含糊、权利义务分配不明容易导致纠纷。” |